一、对于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资产管理部门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3.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4.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5.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6.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7.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四、具体赔偿规定
1.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1~5年,按80%~40% 计价赔偿
(2)使用6~10年,按30%~10% 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10%~5% 计价赔偿
2、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50%~100% 计价赔偿。
五、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告,并由该单位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损坏、丢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本部门财产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决定处理。
六、赔偿人上缴赔偿金额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上交财务处,用于修理或补充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