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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集大教〔2003〕23号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思想

  实验室建设应坚持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遵循科学规律;应综合考虑学校的财力与人力情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发展或扶持的学科专业所需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全校性基础实验平台;应注意厉行节约,反对盲目攀比,杜绝浪费现象;应遵循先评估后投资的原则,引导实验室管理与考核工作趋向规范化,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新建或改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

  (二)实验设备的更新和补充;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实验设备装置的研制和开发;

  (四)更新部分验证性实验项目,新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重点支持的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五)实验教学环境的改善。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验收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校园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各学院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学科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跟踪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审批应符合程序。所有经费在五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完成实验室效益评估;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附实验室效益评估结论和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结论)进行论证;校领导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产处应经常检查建设进度,协调处理有关事宜,组织专家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四)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实验室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内,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该实验室的建设和业绩考核。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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