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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集大[2000]152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习经费及预算:

1、实习经费范畴:

实习经费包含:各种实习层次师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参观费、杂费,聘请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讲课的课时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海上专业按交通部规定的船上费用等。

2、实习经费预算

各学院(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第二年度本院(部)学生各班次实习的性质、人数、周期、地点等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第二年度实习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即为年度实习计划。

教务处依照财务划拨的教学经费额度以批准的实习计划为根据按每周生均标准数每年下拨实习经费并报校财务处。

实习经费额度下达各学院。在额度内,学院有权在各专业、各层次实习范围内调剂包干使用,并由学院指定负责人签报。航海类专业的实习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实习地点选择的原则:

实习地点的选择必须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校内实习的就不到校外去;能在本地实习的,就不到外地去,能在近处实习,就不到远处去。实习场所力求稳定,以利于接受实习单位相互协作,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三、实习经费开支标准

在包干经费额度内执行下列标准:

指导或管理实习的教师(含干部、职工)按学校旅差费开支标准执行。指导海上航行实习的执行相关规定的标准。

1、交通费

(1)教师除下列两种情况,不得乘飞机:

a、赶船期的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乘飞机;

b、在寒、暑假期间,减价乘飞机时按学校到出差地点直线车(船)票价报帐,补贴按乘车(船)天数计算。

(2)学生按下述标准执行:

a、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最低等的舱位、公共汽车。因病经领队人批准,可购买硬席卧铺。按规定享受火车半价优待的,按半价车票报销。

b、实习期间住宿地点离实习场所在二公里以内的,师生应徒步往返;在二公里以外的,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实习期间不宜搭乘出租汽车、旅行车、包租车等。

c、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

d、学校车队可以满足实习用车时,一律由学校派车,车费按公交车票价的80%收费。

(3)运输费:

必须携带的公用设备,资料及其他物品,凡能随身携带的,尽量由师生携带,不能携带的,其运费按实报销;师生个人的行装、衣物、书籍,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因特殊情况(如步行或实习时间较长、需带换季衣物、行装较多),全部由本人携带有困难的,可将超过交通部门免费重量的部分,集体托运或雇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托运费。

2、住宿费:

学生往返实习地途中,因转车必须住宿时,住宿标准10元/晚,超过部分自付,凭票报帐。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房,应尽可能请接受实习单位协助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在实习地点附近借、租公房(包括学校)或民房。所需租赁费、水电费、取暖等费用7元/晚标准,由学校支付。不允许住招待所、旅馆、宾馆等高收费的住处。

3、海上专业学生在船费用:

(1)预分配实习费

执行《交通部部属高等学校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班学生分配办法》(86)交政字923号文的规定。学生在船伙食费、茶水费、水电费等均由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承担。学校承担:

a、学生实习路费。标准同上述交通费;

b、在船期间,在籍学生公伤或生病时,国内部分的医疗费,按在校生标准报帐;

c、回校答辩论文学生的往返路费。按上述交通费标准,凭票报帐。

(2)随船教学实习费:

按《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交财发[1995]583号文规定执行。学生按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缴纳在船伙食费7元/天(缴费标准随着最低生活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3)学校承担上船实习师生体检费。

4、学生途中伙食补贴不得超过教职工标准的1/2。学生无住勤补贴。

四、关于聘请接受实习单位人员上课课时费、指导费、参观费的规定

1、聘接受实习单位人员为学生上课的规定:

聘请接受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上课课时数由学院(部)在实习前确定。外聘课时不超出实习总时数的10%(实际天数乘以每天7小时计算)。为学生上课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课时费16元/学时。凭讲课者签字的领款单办报帐。

2、指导费、参观费:

(1)指导费:专指指导师范生上课的教师补贴费。凭指导者签字的领款单报帐。

(2)参观费:单位收取参观费时凭单位票据报帐。

五、杂费:

(1)师生在生产实习中使用的劳动工具和试料等,由接受实习单位供给。

(2)师生实习期间所需要的办公费、邮电费,按规定订购的报纸、环境卫生费、常备药品、铺草、粮秣搬运等杂项费用均应根据节约的原则掌握,按实报销。

(3)劳保用品:师生参加生产实习所需的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原则上应由学校在现有物品中选取借用,确实不足时,学校可酌情添置,其费用在生产实习经费内报销;特殊劳保用品,应向接受实习单位借用,借用确有困难的,可由学校购置。

六、关于补实习学生承担实习费的规定:

凡实习不及格或未经批准实习缺漏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补实习,所有实习费用均自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学院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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