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毕业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目的是通过毕业实习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和从事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要求学生能较深入地了解本专业的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管理知识、锻炼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动手操作等实际工作能力。
二、毕业实习期限
我校本、专科生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周数。
三、毕业实习的组织领导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毕业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习指导教师是毕业实习的具体组织者与实施者。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教务处职责
1.制订有关毕业实习工作的规章制度;
2.综合、审查、协调并拟订全校毕业实习计划,呈送主管校长审批后下达执行;
3.督促和检查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如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大纲、记录簿等);
4.协助主管校领导,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现场,检查实习进行情况;协助解决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5.汇总各学院的实习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6.审核全校毕业实习经费预算,划拨实习经费,各单位包干使用。
(二)学院(部)职责
各院分管院长领导本院的毕业实习工作。
1.组织拟订本院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大纲一般包括:(1)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2)实习的程序和时间安排;(3)实习的内容;(4)对学生的要求;(5)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包括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纪律教育、勤俭节约和保密保安以及安全生产等教育;(6)检查和考核办法。
2.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者至少应占2/3。尽可能选派高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
3.认真选择实习地点,逐步做到相对稳定,专业对口,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尽可能就近就地、节省开支。条件许可时,应安排在校内进行实习。
4.控制和审批实习经费。
5.检查和指导实习工作,协调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四)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毕业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进程计划;
2.对学生和接受实习单位阐明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内容,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
3.会同接受实习单位指派的技术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
工作能力,及时检查学生实习工作日记,掌握实习进度;
4.组织专题报告讲座,结合实习的要求讲授必要的理论知识和组织必要的参观等,指导学生搜集有关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教学、科学技术活动等方面所需要的资料。
5.指导学生写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定工作;
6.对学生全面负责。关心学生的实习、学习、思想、生活以及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学生遵守劳动纪律,保密、保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制度;
7.向教学科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8.经常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争取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搞好校企关系。
9.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实习中的违纪、违规学生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院主管领导。实习结束后提交处理的书面报告给有关部门记录、存档。
四、对学生的要求
1.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
2.在实践中,认真记实习日记,及时写实习报告;
3.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遵守实习队的各项规定;
4.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注意文明礼貌,按单位规定着装,注意安全。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厂方工作;
5.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企业保安保密规程、劳动纪律及其它有关制度;
6.爱护公物,注意勤俭节约;
7.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注意搞好校、企关系
8.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不得随意脱离岗位。未经带队教师批准不得离开实习驻地外宿。有正当理由外出,一定要请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应报请院(部)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本次实习期限的1/3。缺课时间占实习时间1/3以上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准请假。
9.实习成绩不及格者,自费在假期补实习,直到实习成绩合格。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停止实习。
五、毕业实习成绩评定
1.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2.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可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动手能力以及实习日记、作业和实习报告的内容以及单位指导者的意见评定成绩,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然后综合评定成绩。在评定成绩时要适当考虑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遵守纪律的情况和劳动态度。
六、关于海上专业毕业实习的补充规定
1.海上专业执行预分配实习制度。学生毕业前3个月(专科)或4个月(本科)到接受毕业生的单位实习。所有程序按交通部(86)交政字923号文的规定执行。
2.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后不离船,不必返校,由单位安排转入见习。学生将加盖船舶公章的实习报告、鉴定、在船时间证明以及海员证寄回学院教学科。
3.学生离校后直至第二年7月份尚不能完成毕业实习,以结业论。
4.有关学院抽调应届本科毕业生的10%-15%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5.回校答辩论文者,可凭车票报单位至学院的往返路费。(交通工具等级:汽车、火车硬座、轮船4等舱以下)。
6.预分配实习生的路费,由学校的派遣费支付。
7.毕业生中非船员标准者,当年8月1日前无法落实实习单位的,可向学校申请安排实习,实习费用自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